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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7-03 16:53:59
核心提示:  莘县信息港进行报道采取随意殴打、河边淹水、非法拘禁他人,在他人住处喷涂乌龟图案、门口放哀乐等极端恶劣方式帮人要账,逼
  莘县信息港进行报道采取随意殴打、河边淹水、非法拘禁他人,在他人住处喷涂乌龟图案、门口放哀乐等极端恶劣方式帮人要账,逼迫他人还账。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安某某、岳某某均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盛某某受人委托向车某某索要债务。为迫使被害人车某某还钱,2016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盛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人,先在莘县燕塔新村南楼内对车某某进行殴打,盛某某、杨某某等人又驾驶“江淮”面包车将车某某带至莘县北高速路南侧河边淹水、殴打。后杨某某将车某某的电动三轮车骑走。经法医鉴定车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10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安某某、岳某某等恶势力伙同被告人薛某某及盛某某、惠某某、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受人委托向被害人孙某某要账,为迫使孙某某还钱,在莘县古城镇北环路西头将孙某某强行拉走带至莘县豪泰宾馆内。次日早晨8点左右,杨某某指使盛某某跟孙某某要钱,盛某某、惠某某、薛某某等人又将孙某某带至河边进行淹水、侮辱等行为。上午11时许,杨某某、盛某某、薛某某将孙某某放走,前后对孙某某非法拘禁约15小时。
  
  被告人杨某某受人委托要账,于2016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多次纠集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岳某某、安某某等人到莘县张寨镇某村徐某某家。杨某某等人在徐某某住处外喷涂“徐某某欠钱不还”的字样和乌龟图案,并多次在徐某某家门前用音响播放哀乐、喊话。张寨派出所干警分别于10月27日、10月30日三次处警,并告知杨某某应通过诉讼解决。10月30日上午11时许,要账过程中杨某某与徐某某的哥哥厮打,并致其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安某某、岳某某、薛某某帮人要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辱骂被害人,其中杨某某参与二次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某、安某某、岳某某帮人要账,在公共场合多次侮辱、辱骂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不停止,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较为固定的人员多次暴力讨债,应予以从严惩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在第一起非法拘禁犯罪中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第二起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犯罪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系从犯,罪责相对较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薛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系从犯,罪责相对较轻,有坦白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安某某、岳某某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莘县信息港本报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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