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信息港【报道】2019年7月18日,王某使用捡到的他人医保卡在莘县某药店内购物消费976元,次日再次使用该医保卡在同一药店内购物消费102元。王某在两天内着急花光卡内余额,加上其刷卡时神情紧张,药店工作人员察觉出异样,便让其办理会员卡,并留下电话号码。
后该医保卡主人通过在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得知其医保卡在某药店被人盗刷,遂报警,并来到该药店询问情况,药店老板了解情况后,打电话通知王某尽快投案自首。王某在民警依法传唤其之前,主动将消费的1078元归还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并主动来到东鲁派出所投案自首。鉴于王某的自首情节,民警依法对其减轻了处罚。
7月22日,涉嫌诈骗的王某被依法行政拘留,现已送至莘县拘留所执行。
关于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2015年10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保卡纳入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莘县信息港获悉有时候就是一念之间,是非黑白便区分开来。当通往“非”与“黑”的那条路时,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后,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要为自己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何苦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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