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重磅!国家公布新规定!莘县没买车的赚大了!在一次聚会当中,同学们认为做得好,才是真的好,而且很早听说的故事,希望在此解答疑惑。在过去,到4S店买车
是绝大多数车主唯一的选择
加价提车、必须店内买保险、维修保养太贵
为了买车,咱可没少受窝囊气
而且一家4S店只销售一个品牌
为了选到最合适的车
得折腾好几家4S店进行比较
莘县重磅!国家公布新规定!莘县没买车的赚大了!本文列出了你需要了解的内容。总结了目前事情现状。
这种局面马上就要被打破啦
还没买车的莘县人
你们真的赚大了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
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商务部已经发令了
▼
莘县重磅!国家公布新规定!莘县没买车的赚大了!近日的消息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莘县信息港www.sxxxg.com.cn发布消息称
7月1日新政实施后
最利好的消息就是
汽车更便宜了
1
汽车合格证必须随车
有些4S店,在卖车之前,会把汽车合格证抵押出去,等车子卖出去了,再拿回来。一些车主对这一情况不太了解,往往提完车,付完款了才向经销商询问汽车合格证,而此时,经销商再三推脱,造成一些消费者没办法及时上牌照。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提车时需随车附带合格证,像上述类似的情况将严格禁止。
2
买车不再局限于4S店和汽贸店
以前莘县人买新车,只能到4S店或者汽贸店。
7月1日起,将有一个大的改变,新政策规定:允许各种汽车销售存在,其中包括卖场,网上销售,实体店等。
3
打破区域销售限制
很多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不同的区域销售价格是不一样的。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4
禁止一切形式的加价提车
有过购车经历的沈阳人应该对这件事格外痛恨,车已经定好,提车时4S店却各种加价提车,加装饰,加强制保险等。
新政策明文规定:不允许经销商捆绑销售,明示汽车各种配件的价格,不能再收取额外费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新规最大特点是
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4S店也可以出售其他品牌车型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
(由下至上滑动可查看)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