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信息港网讯今天,一段“莘县民警强制带离在出警过程中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引发网民热议。
经查明,5月1日10时30分,燕塔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学林苑物业与业主因停车位问题产生纠纷,部分业主的私家车被堵在了进出通道,致使附近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拥堵。接警后,燕塔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警情、疏通道路。然而在民警处置过程中,业主王某不听劝阻,一边起哄一边掏出手机拍视频,并在民警劝阻其违法行为时将民警的帽子打掉,并高喊“警察打人啦”,企图混淆群众视线,煽动附近群众闹事,为避免事态扩大,出警民警依法将王某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提醒
随着网络等新媒体不断发展,全民皆媒体的时代已经到来,在人人是麦克风这个社会时代背景下,每个人都有发言权。但是网络这个公共媒体,不能沦为某些人利用手机等工具拍摄视频,断章取义,上传网络,意图影响人民警察公正执法,对抗公权力、对抗执法机关、对抗法律的舆论工具,进而对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警察是人民的卫士,他们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被所有人尊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莘县信息港专题报道公安民警是保障城市安全、社会安定、市民安宁的一支重要力量,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威不容他人践踏,麻辣小编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增强法治观念,依法配合民警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