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信息港新闻报道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是每个人的天性。但殊不知“好奇害死猫”并不是一句简单的谚语,有些事可尝试,但有些事,绝对不能碰!
8月29日,莘县禁毒大队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服刑犯孙某(男,33岁)押回再审。
莘县禁毒大队安排专人对该案进行经营,顺线深挖细查,固定证据,孙某自2015年以来,多次在其家中及轿车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
目前,孙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敌,就像一个无形的杀手。随时可以夺走人的精神意志及生命,俗话说“毒品猛于虎”,吸毒会危及生命,危害家庭。
但是,也许有人还不知道,就算自己不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也是违法的。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呢?
莘县信息港整体获悉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