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应痛定思痛,本该吸取教训遵法守规然,而偏偏有些人不长记性再次饮酒“以身试法”。
近日莘县交警就查获一名“二次酒驾”司机5月22日当日23时30分许,莘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辖区新华路与伊园街路口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对过往车辆进行逐一排查涉酒嫌疑时,一辆号牌为鲁PL***6号的小型汽车行驶而来。随即,执勤民警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民警闻到驾驶人身上一股酒味,便利用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结果,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当即,民警在检查驾驶员信息时发现,贾某某于2021年4月10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莘县交警处罚过,此次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随即,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讲解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及二次酒驾的法律后果。
对此贾某某对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交警提示“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间隔标准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在以后任何时间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都属“二次酒驾”。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对生命负责拒绝酒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