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信息港调查队获悉店老板明知城区禁燃烟花爆竹,为开业图喜庆,仍“顶风作案”。近日,莘县公安局开出了首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政罚单,店老板刘某被处以罚款。
当日中午12时许,莘县公安燕塔警务工作站接到群众反映,在政府街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即民警赶往事发地核实情况。经了解,燃放烟花爆竹的系一商店负责人刘某,该商店开业,为图喜庆,便抱着侥幸心理在路边违规燃放鞭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警依法对刘某处以200元罚款。
为打赢中央部署的蓝天保卫战,长效治理雾霾严重天气,今年2月份,莘县发布了《关于在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莘县城区东至东升路、南至武阳街、西至阳平路、北至小康街范围内的区域,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区范围以外的镇街、农村地区提倡使用电子鞭炮和电子礼炮。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任何公民均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莘县信息港小编获悉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361867;县城市管理中心:7326008。